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集團紀委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,提高制度化、規范化、精細化水平,根據有關黨內法規和中央紀委辦公廳《關于進一步規范紀檢監察機關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的通知》(中紀辦發〔2020〕4號)《山東省紀委監委機關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辦法(試行)》等規定要求,結合集團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按照干部職工管理權限,立足集團紀委職能職責,依規依紀依法受理征求黨風廉政意見事項。
(一)受理事項范圍。原則上僅受理上級黨委(黨組)和紀檢監察機關,市委、市政府以及市委組織部、市委統戰部、市人社局等有規定權限或者有授權的單位征求黨風廉政意見事項。主要包括:
1.集團管理的干部職工選拔任用事項;
2.集團各級黨組織換屆事項;
3.干部職工辭職事項;
4.市級以上表彰事項,或市委、市政府審批的重要表彰獎勵事項;
5.干部職工因公因私出國(境)審批事項;
6.黨內法規、國家法律、中央文件中,明確規定需要征求紀檢監察機關意見的其他事項;
7.上級黨委(黨組)和紀檢監察機關、市委交辦或者經溝通協商后研究決定的事項。
(二)受理人員范圍。原則上僅受理對集團管理的干部職工的黨風廉政意見征求事項。一般不受理對單位、組織、集體的黨風廉政意見征求事項,市級以上正式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。
第三條 集團紀委應當根據職責分工,做好問題線索日常更新維護、情況匯總核對等工作。
集團紀委應當明確專人通過檢舉舉報查詢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理處分、廉政檔案等情況,起草回復意見,按程序報批后回復征求意見單位。
第四條 集團紀委原則上查詢核對近五年來的有關情況,對于經核查有確切結論并影響干部使用的問題線索、因特殊原因暫存的問題線索、正在核查尚未有結論的問題線索等,不受五年時間的限制。
第五條 對存在輕微違紀問題、受到組織處理,問題線索反映較多、情況復雜,所在單位或行業領域問題多發、正在進行了解核實或有關人員正在被審查調查,需要對是否影響使用提出明確意見等情形的,集團紀委可以調取處置情況報告等材料,核對處理情況。
集團紀委一般參照以下回復口徑起草回復意見。
1.截至目前,沒收到問題線索反映。
2.曾收到問題線索反映,經核實,目前未發現問題。
3.曾收到問題線索反映,經核實,其存在問題,已對其談話提醒、批評教育、責令檢查、誡勉談話等(需列明問題內容、處理時間等)。
4.曾收到問題線索反映,經核實,已給予黨紀處分(需列明處分時間、處分檔次)。
5.曾收到問題線索反映,目前正在核實。
第六條 集團紀委原則上僅查詢集團成立以來的有關情況,文件有明確規定的情況,嚴格按照文件規定查詢;對于因特殊原因暫存的問題線索,不受五年時間的限制。
第七條 回復黨風廉政意見一般不提供問題線索具體情況,不對是否影響使用提出明確意見。
第八條 集團紀委主要負責同志為黨風廉政意見回復工作第一責任人,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查詢核對、日常更新維護、匯總回復等工作,嚴格落實工作要求,嚴禁擴大知情范圍。
第九條 集團紀委應當及時做好黨風廉政意見文書歸檔工作,妥善保管回復意見函、領導批示件、征求意見人員名單等文件材料,存檔備查。
第十條 本辦法由集團紀委負責解釋。
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有關規定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按照本辦法執行。